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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印发《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

2017-04-1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要求,加大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力度,积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工业污染源环境管理,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的通知》(环环监〔2016〕17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实施全面达标计划的重要意义

        达标排放是企业履行环境责任的基本义务和底线要求,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切实改善环境质量的工作基础,是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作出重要部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要求实施达标计划。

        自治区、市、县(区)三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实施好达标排放计划作为“十三五”环境保护重点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工作落实,完善措施保障,确保取得实效。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通过依法治理、科技支撑、监督执法、完善政策等措施,促进工业污染源实现全面达标排放,为不断改善环境质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2017年底前,完成我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排查、评估和超标问题整治任务,完成全区工业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在线监测体系,进一步完善环境监管机制。

        2018年底前,完成我区其他行业污染源排放情况评估工作。

        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我区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

        2020年底前,各类工业污染源持续保持达标排放,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健全,环境守法成为常态。

三、实施范围和达标标准

        (一)达标计划实施范围

达标计划中的工业污染源是指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固定污染源。

        (二)全面达标标准

        全面达标排放是指工业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企业,还应达到排污许可证所载明的排放要求。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

四、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

        工作内容:在深入总结2015年度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基础上, 明确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责任要求,确定行政区域内重点行业工业污染源名录,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日常监管、违法案件查处、污染源在线监控、监督性监测等情况,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污染治理设施是否具备达标能力、具备达标能力的能否稳定达标、超标排放、偷排偷放等问题,开展补充调查和监测,切实掌握超标排放企业清单及存在的问题。鼓励探索引进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评估。

         时间节点:2017年6月底前,完成我区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评估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其余行业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评估工作

        (二)加大超标排放整治力度。

        工作内容:一是对全面排查中查出的所有问题,建立整改台账,实行闭环管理,全面整改到位,并将超标排放问题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罚的同时,能立即整改的,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一时难以完成整改的,要责令其明确落实整改的措施、责任和时限;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重大问题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整改销号。三是强化对超标企业的监管约束。要督促加快问题整改,严格落实和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加密对超标因子的监测频次,并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四是探索实施超标排放累积记分管理。

        时间节点:2017年9月底前,各地将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等8个行业具备达标排放能力但未达标排放的工业污染源问题清单和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改造方案(含项目清单)汇总并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7年底前,各地要完成上述8个行业超标问题年度整治任务,上报整改台账。2018年底前,各地将其余行业超标问题汇总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2019年底前,各市要完成各类工业污染源超标问题整治工作,上报整改台账。

        (三)不断强化环境监管执法。

        工作内容: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协调地方政府继续深化落实网格化监管制度,明确各级网格和特殊网格的主要职责、区域范围、网格长、工作组、组长、成员内容,切实将工业污染源日常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个网格责任人。市、县两级环保部门应切实加强日常环境执法工作,全面落实“双随机”制度。推进污染源随机抽查工作,合理调整一般污染源和重点污染源的抽查比例,尤其是对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企业,要切实提高抽查比例;对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的守法企业,适当降低抽查率,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工作的信息公开制度,已建成统一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联网的地区,随机抽查结果还应当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维护和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时间节点:2017年11月底前,各地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建成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每年年底前将随机抽查结果及公示情况报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四)切实遏制偷排偷放等恶意违法行为。

        工作内容:各地应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屡查屡犯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完善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人员,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名单、违法事实和处罚措施等信息,充分发挥负面典型案例的震慑警示作用。

        时间节点:从7月份起,每月5日前将上月钢铁、火电、水泥、煤炭、造纸、印染、污水处理厂、垃圾焚烧厂8个行业执法检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汇总后于每月10日前报环境保护部;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及信息公示情况等相关材料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五)规范和加强在线监控的运行和监管。

        工作内容:根据区域污染排放特点与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展纳入在线监控的企业范围,推动市县对所有工业污染源的全覆盖。企业应依法依规安装和运行污染源在线监控设备,并与自治区、地市级污染源在线监控管理系统联网,对污染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控。各级环保部门要通过在线监控系统及时发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督促超标企业达标排放。对在线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坚持“零容忍”,对涉及到的责任人依法严肃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自2017起,将通过环境保护部污染源监控中心平台,向污染源所在地的省级、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发送污染源超标排放电子督办单,对严重超标的企业,要求24小时内反馈核实情况。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各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污染源监控系统管理部门和环境监察机构中各设置2名督办联系人。

        时间节点:各地将督办联系人名单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并根据环境保护部要求完成督办事项的办理和报送工作。

        (六)实施超标排污联合惩戒。

        工作内容:各地环境保护部门应依据《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的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依规对违法排污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实施限制市场准入、停止优惠政策、限制考核表彰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在当地主要媒体和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时间节点:每年度12月底前上报失信惩戒企业名单和社会公开情况。

        (七)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工作内容:除保密信息外,应全面公开执法检查、监督管理,以及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等信息。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要求严格开展自行监测,并通过网络、电子屏幕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不依据相关要求如实或按时公开环境信息的,要依法严格处罚。

时间节点:每年度12月底前,各地市级环境保护局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情况报送至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汇总后报送环境保护部。

        (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工作内容:认真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工作要求,积极推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和转型升级,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减少污染物排放。推动环境服务业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企业聘请第三方专业环保服务公司作为“环保管家”,提供监测、监理、环保设施建设运营、污染治理等一体化环保服务和解决方案。发挥环保优势企业的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发具有竞争力、高附加值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环保技术、产品和服务,并及时把环境保护先进经验、技术和方法推广延伸。鼓励各地加强对在线监控设备的创新与研发,逐步将更多污染因子纳入在线监控范围,不断拓展在线监控设备应用领域。

        (九)进一步完善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

工作内容:综合考虑环境质量、发展状况、治理技术、经济成本、管理能力等因素,加快修订宁夏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建立与我区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标准体系,充分发挥环境标准引领企业升级改造和倒逼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五、保障措施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地应切实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推动达标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的统一部署,结合本级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细化并落实达标计划及年度实施方案,加大执法监管力度,督促企业达标排放。

        (二)加强制度衔接。做好排污许可改革的衔接,统筹考虑排污许可证发放和达标计划推行的工作安排。对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行业企业,督促企业按照许可的方式、浓度和总量排放污染物。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各级环保部门应及时开展环境监管执法。

        (三)做好宣传报道。各地要有序做好达标计划的宣传引导工作,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对偷排偷放、数据造假、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严重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曝光,及时公开查处结果,形成有力震慑,营造良好的环境守法氛围,

        (四)鼓励社会参与。推广实施环保有奖举报,鼓励公众、环保组织、行业协会、同业企业积极参与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完善舆情快速应对机制,对媒体曝光的企业超标排污行为快查严办,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五)强化监督评估。各地要对本行政区域内达标计划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全面客观反映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不足。对企业超标排放情况严重的地区,实施公开约谈、区域限批等措施。

 

来源:宁夏环保厅http://www.nxep.gov.cn/info/3103/62831.htm